文化中國網(編輯劉合漢 通訊員 李成 袁夢)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信用卡消費,但信用卡是把雙刃劍,它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潛在著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僅是民事糾紛,更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就像下面我們要講的這個案子。
“趙玲是吧,請你跟我們走一趟吧。”正在日照某銀行辦理信用卡解凍業務的趙玲面對眼前突然出現的民警,心里咯噔一下,心想,擔心的事最終還是發生了。
2018年11月份,和趙玲一起做中介業務的路飛閑聊時談到自己最近做的一筆賺錢買賣,只要找到合適的客戶辦出“貨”,一次即可賺幾百到幾千塊錢不等,聽到能賺這么多錢,不禁讓趙玲動了心。
可到底是什么“貨”能來錢如此之快呢?
按照路飛的說法,他將信用卡、相應的U盾、手機卡、網銀密碼等信息稱為“貨”,只要以趙玲把“貨”提供給他便可從中賺錢,個人信用卡一套“貨”可賺500元左右。
“路飛讓我和客戶說信用卡這些東西是用來拿去做貸款的,實際路飛拿去干什么用沒有和我說,我聽到能賺錢就同意幫路飛找客戶了。”趙玲說道。在金錢的誘惑下,趙玲以朋友需要借用信用卡走賬為由,將好友陳強名下3套銀行卡,及密碼、u盾等信息資料賣給路飛。
2019年1月14日,趙玲接到路飛的電話,說經她辦理的一個叫劉磊的日照某銀行的網銀被鎖住了,必須讓他本人到開戶銀行把這個網銀解開。1月16日一大早,趙玲便同劉磊來到日照某銀行辦理信用卡解凍的業務,沒想到卻遇上了早就等在這里的民警,這才有了開頭的一幕。
2019年5月17日,開發區檢察院對被告人趙玲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依法提起公訴,6月25日,趙玲被開發區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檢察官說法:信用卡包含日常所說的信用卡和借記卡、儲蓄卡等,貪圖小利倒賣他人的信用卡,甚至將他人信用卡無償提供給自己之外的人,都可能會構成犯罪,本案就是因倒賣借記卡觸犯了刑法的事例。
因為信用卡內記錄了開卡人的完整信用卡信息資料,按規定信用卡開卡人與持卡人應當一致,否則這些信用卡一旦落入其他犯罪分子手里,輕則直接給開卡人造成巨大損失,重則這些信用卡可能被直接用于詐騙、賭博、走私、洗錢等犯罪,也可能這些信用卡的資料被用于偽造信用卡然后再用于犯罪,造成巨大的社會危害,因此刑法將此類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發現買賣等非法提供信用卡資料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及時消除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產生的隱患,共同維護公平誠信的良好社會秩序。
根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